河北省礦業協會章程 (2018年5月8日)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:河北省礦業協會。英文名稱:Hebei Mining Association(縮寫:HBMA)。 第二條 本團體是覆蓋河北省礦業行業的協會,主要是由礦業企業、科研機構、大專院校、地方礦業協會、礦業有關部門和單位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;貫徹國家礦業政策;協助政府參與實施全省礦業行業管理;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,按照公平、公正的原則,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行業自律;充分發揮礦業協會在會員之間、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,為“四礦”服務(礦業、礦山、礦城、礦工),為政府決策服務,為社會服務。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,本會接受民政廳的監督管理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、法規,可同國內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民間的礦業經濟、科技、人才交流和合作協議、協定及其它文件。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: (一)大力宣傳和貫徹國家的礦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,反映行業及企業訴求,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、協商平臺。 (二)推動科技創新,推廣高新科技成果應用轉化、轉移,推進集約節約利用資源,發展礦業循環經濟、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,加快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轉變。 (三)推動礦業文化教育事業,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,弘揚礦業先進文化,開展行業教育和業務培訓。 (四)開展綠色標準與政策研究工作,經有關部門批準組織開展綠色礦山評審及推薦;編制綠色礦山規劃;宣傳推廣綠色礦山、綠色勘查建設; (五)組織開展團體標準建設,指導企業標準建設。 (六)開展行業調查,行業統計,發布行業信息。 (七)建立礦業行業自律機制,制定行規行約。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評優、推優,按政府部門有關規定開展行評及行檢,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,維護礦業行業健康的市場秩序。 (八)開展礦業行業技術咨詢、服務。組織會展、技術交流和產品技術推介。受有關部門委托參與技術規范、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,組織并參與成果的評審鑒定推廣應用。 (九)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、行業發展的有關政策、法律、法規。 (十)開展與國內外礦業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活動。 (十一)開展礦業新聞宣傳和信息服務工作,依照有關規定,辦好河北省礦業協會網站及微信公眾號。 (十二)承辦政府及有關組織委托的工作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、個人會員。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擁護本團體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; (三)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 (四)遵紀守法,誠信自律,無社會不良記錄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: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 (二)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; (三)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。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 (三)享有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 (四)對本團體工作有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 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 (一)遵守本團體章程,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 (二)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; (三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 (四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 (五)按規定交納會費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如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選舉、罷免理事和監事會組成人員; 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四)決定終止事宜; 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: (一)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 (二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 (三)審查和決定協會的重大工作計劃; (四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和常務理事; (五)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 (六)決定其它重要事項。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理事會每屆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項的職權及以下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: (一)執行理事會的決議; (二)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 (三)行使理事會的其它職能;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時也可提前、延期或采用通訊方式召開。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;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;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上限為70周歲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 (六)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。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、秘書長。 會長、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,方可延期任職。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五年。會長、副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團體會長、秘書長確定其中一人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;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 (三)在會長領導下,由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(列席)組成會長辦公會議,決定河北省礦業協會的重大活動。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 (四)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 (二)主持、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 (三)主持召開秘書處辦公會議,研究、決定協會有關日常事宜; (四)提名副秘書長人選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 (五)決定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和解聘; (六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; (七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。監事會設主席一名,副主席一名。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職務。 監事會的職責:對理事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。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列席協會的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。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: (一)會費; (二)捐贈; (三)政府資助;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。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確定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,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,應當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。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8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。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 |